服务指南

临沂国际博览中心展会排期定档管理制度

为规范临沂国际博览中心展会活动档期选定秩序,方便展会承办单位申办展会,应临沂会展经济推进工作专班等主管部门要求,结合临沂国际博览中心展馆运营服务经验,针对展会档期预定、展会题材申报等方面拟定本制度(办法)。

第一条 展会排期采用展会申报的形式,每年11月由会展公司或其他活动举办单位提出租用展馆申请,临沂国际博览中心对会展档期综合协调形成次年展会排期表,上报临沂市会展服务专班办公室和临沂市商务局等会展主管部门。未获得会展主管部门书面审批的会展项目不予安排会展档期。

第二条 展馆按照临沂市会展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每年在相对固定时间段科学、合理安排展会档期

第三条 展会排期原则上按照“先老后新”、“大展优先”、品牌展会(UFI认证、省协会认证、获得官方奖项等)优先等原则。

第四条 已连续多届举办的老展会须在固定月份、固定时间举办,每年举办时间前后相差不超过5天。

第五条 新题材、新类型展会的举办单位在老展会之后选择档期。临沂市会展主管部门重点扶持、重点引进展会项目除外。

第六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档期选定之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展会举办时间须提前3个月向临沂市会展主管部门和展馆提交书面申请,获得审批后方可更改。因不可抗力造成展会不得不更改档期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在未取得临沂市会展业主管部门书面审批之前不得随意开展涉及展会档期的宣传工作,否则既定档期不予承认。

第八条 原则上同题材或相近题材展会的举办时间间隔不少于30天。

第九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选定档期后须保障展会正常举办,未经临沂市会展业主管部门书面审批而取消举办的展会,3年内不得优先选择档期。

第十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选定档期后需向临沂国际博览中心交付展馆使用订金,否则不予保留档期。每场展会订金数额为5万元/馆次,短期活动订金数额为3万元/展馆。临沂国际博览中心收到展馆使用订金后出具档期使用证明。展会如期举办则展馆使用订金抵扣对应展会的场地租金(会展服务费)。

第十一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选定档期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举办时间,不得单方面缩小展会规模减少展馆使用数量,不得单方面调整举办地址和展馆号,否则展馆使用订金不退。

第十二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展会期间出现重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单位同年内不再审批展会档期。

第十三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须加强企业诚信建设,保障展会秩序。展会期间发生因弄虚作假、欺骗展商和采购商造成的闹展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单位,事件处理完成前不再审批展会档期。

 

临沂国际博览中心展会活动服务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和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更严密的管理、更科学的方法、更有力的措施,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预防工作。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创造良好和有序的安全生产环境,促进展会顺利进行,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一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必须制订完善可操作的安保方案和应急预案。抓好现场安全工作。确保现场不发生踩踏、打架、滋事等突发消防安全时间的发生。

第二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须配备足量安保人员负责展会期间的展虫清理、车辆疏导工作、安全检查等工作。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不按要求聘任保安,所发生得一切安全责任与临沂国际博览中心无关。

第三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需对在现场组织促销、摇奖、散发礼品等群众聚集性活动提前规划并制定活动实施预案、应急预案等,并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负全责。

第四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场馆内施工、消防安全工作,认真做好展览期间各项施工、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负有直接对各参展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施工安全及火灾隐患的责任,对展会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和治安事件负有全部责任。

第六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负责监督和保障各展台的结构必须牢固、安全。施工、展览和撤展期间出现展台倒塌、人员伤亡、给场馆建筑物造成损坏以及其它安全事故责任都由展会、活动举办单位负全部责任。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展位用电安全和防火工作由展会、活动举办单位负责。临沂国际博览中心仅负责协助展会、活动举办单位监督消防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必须指派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展会施工现场的安全和防火工作。严格杜绝任何人、任何时间在场馆展厅内吸烟。进入馆内施工必须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安全绳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八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和配合公安消防等安全职能部门以及展馆方安全管理部门对参展单位和搭建展台的检查工作,对提出的不安全因素和火灾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第九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负责监督各展台施工人员在高空作业时,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设置安全隔离区,安全区须设有明显标示。

第十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在设计规划展出场地(场馆)时,必须做到不得圈占、埋压、遮挡场馆消防设施和防火卷帘门。铺设地毯时须使用阻燃地毯并不得遮挡地面消防疏散标志。在组织搭建展位时,场馆内消防主疏散通道不得低于6米,次通道不得低于3米,高度不得高于5米,馆内消防设施不得遮拦、占压。

第十一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负责监督和保障展会期间安全施工,展馆内严禁喷漆作业,展台施工不得使用电焊、电刨、电切割等加工工具,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有毒、有害材料进行装饰,如确因需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装饰时,必须书面告知临沂国际博览中心搭建管理人员,并要求参展单位采取严格的防火处理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负责监督和保障各搭建施工单位负责监督各展台不私拉乱接和超负荷用电,展厅内严禁使用霓虹灯、高温碘钨灯,禁止直接在展馆柱子上安装灯具作为灯箱。

第十三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负责监督和保障所有展馆的设备设施不得拆除、搬移和损坏。

第十四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负责监督和保障各施工单位在搭建、拆除展台过程中,或者其组织搭建的展台、悬挂的标牌、彩旗广告等不会造成第三方权益或者人身损害。若发生第三方权益或者人身损害的行为,展会、活动举办单位应要求搭建施工单位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负责监督各施工单位,在撤展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展台搭建物,大型展台撤展过程中须设置安全防护区域,禁止野蛮撤展,确保撤展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必须与此展览会展台搭建施工单位签订《展会安全管理协议》,由于展会、活动举办单位在展会中的监督、检查、管理、执行的力度不够或上述细则未能切实落实而造成任何安全事故和损失,由展会、活动举办单位及参展单位承担,并承担由此给场馆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须按照临沂市展会及活动的主管部门相关要求规定期限内向展会、活动主管单位备案(具体内容参考2023年5月份发布的《临沂国际博览中心定档备案流程》)。

第十八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需于展会开展前一个月向对应主管部门获取准办批文;展会开展前20天,与展馆签订场地租赁、保安保洁、标展搭建等相关合同;展会开展前10天组织相应人员开展展前对接会,参会各单位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对接会期间尽量详细讨论现场需求和可能遇到的问题,各单位详细记录对接会期间对现场问题的决定,展会期间认真遵守。

第十九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须遵守展馆消防要求,并于展会开展前至少一个月向临沂国际博览中心提交展位规划图。临沂国际博览中心组织各馆长审核展位规划图,如出现展位规划遮挡消防设施、堵塞消防应急通道等违反消防要求的,展会、活动举办单位须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须按照展馆管理规定做好参展、布展人员沟通协调工作,保证参展、布展等人员都严格遵守展馆布撤展规定,维护展会秩序。

第二十一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须按照展前对接会或合同要求的时间日期进场布展施工,并及时组织撤展。如因展会、活动举办单位未及时组织撤展影响后续展会正常开展,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违约展会、活动举办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须及时清运撤展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理垃圾的,由临沂国际博览中心安排人员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优先从展会服务保证金中扣除。展会服务保证金不足以抵偿以上垃圾清运费用的,由展会、活动举办单位一周内向临沂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账户补交对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需告知参展商、采购商以及搭建施工人员保护展馆设施,不得在展馆展馆墙体、柱体及各种专用管线或建筑物、标展材料等展馆设施上粘贴胶带、挂钩或镶嵌钉子等。如有发现破坏展馆设施的行为,展会、活动举办单位须按时恢复原貌或照价赔偿。未经临沂国际博览中心允许,严禁私自在展厅围栏、墙壁、顶部张贴或悬挂广告或宣传品。

第二十四条 展会、活动举办单位需在展会入场前向参展、采购以及工作人员提供本场展会专用证件,布展期间没有佩戴证件的人员不允许进入展馆。

本制度为2023年5月份发布《临沂国际博览中心展会活动办展须知》内容的补充部分。其他未尽事宜将作为展前对接会的一部分在会上沟通说明。